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法治资讯
《刑法》修正案(九)二审稿:律师、记者泄露案件信息或被判刑
2015-07-07 查看次数:

继去年10月27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之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于6月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其中第35条“泄密罪”的规定引起了法学界律师界热议,许多律师认为,这有违司法公开的趋势。根据二审稿35条规定,“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观察者网注:不公开审理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财经》杂志引述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观点,这意味着,参与报道案件的媒体也将会被追刑责。该条的规定背景,应该说是与李天一等五未成年人犯罪案中辩护律师、代理律师泄露案件内容有一定关系,还应该与最近被媒体披露的诸多强奸杀人冤案有一定关系。

如比较典型的案件——“李某某强奸案”,该案属“不公开案件”,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诸多案件信息被媒体报道。事后,律师协会认为辩护律师“违反诉讼制度泄露当事人隐私,披露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信息”而予以通报批评等形式的行业纪律处分。阮齐林教授认为,该案件中大范围参与报道的新闻媒体、门户网站,记者或负责人,依据这样的条款都有可能被判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第35条“泄密罪”的规定引起了法学界律师界热议

以下为《财经》杂志报道:

近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下称二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

二审稿第35条在《刑法》第308条(观察者网注:刑法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增加一条,将泄露案件信息行为入罪,即“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将涉罪”。

此条规定和草案一审稿第34条无异,去年10月27日,一审稿提交审议时,该改动就引起很大争议,直至二审稿,争议一直未止。

对于律师的保密义务,之前也有讨论。去年年中,全国律师协会曾在小范围内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该草案以单节的形式增加了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的保密义务。规定,“不得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案件审结前,擅自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诉讼文书、证据材料、辩护、代理意见,或者向第三人泄露案卷信息”。

这在当时迅速引起律师群体的争议。许多律师认为,这有违司法公开的趋势。诉讼活动中,各方地位平等,不能一边让律师噤声;另一边,司法机关却可以随意公开案件,比如公安部部署开展的“网络打谣”系列案件,公安侦查过程中,媒体得以参与报道,又如薄熙来案的审理,主审法院进行了详细的微博直播。规矩应该一样,除非各方都噤声,否则对律师而言并不公平。

二审稿第35条对案件的范围进行了限定,为“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活动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对案件不进行公开审理的司法审判制度。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有关国家秘密、有关个人隐私、审判时被告人未满18周岁、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对二审稿第35条提出异议的声音多数一部分来自于律师群体。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甫表认为,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相关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应当治罪,但被泄露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者完全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并无国家权力干预的法理基础。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完善民事立法加强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保护,而不是无视民事立法不足却草率制定严苛的刑法。

对于律师的此种行为,是否需要动用刑罚手段规制?许多律师认为,目前惩戒律师的手段有很多,根本不用刑事处罚,仅吊销律师执业执照这一行政处分,就可以很好地限制律师言行。

比较典型的案件是“李某某强奸案”,该案属“不公开案件”,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诸多案件信息被媒体报道。事后,律师协会认为辩护律师“违反诉讼制度泄露当事人隐私,披露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信息”而予以通报批评等形式的行业纪律处分。

假如二审稿第35条最终通过,则再有上述律师的行为发生,则可能受到刑罚规制。

靠治罪来保护案件信息,许多律师认为并不妥当。先不论入罪是否合适,单以该改动的表述来看,就难以起到目标明确的规制作用。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见到二审稿后,在第35条旁边画了几个问号。疑问接连提出:造成信息公开的程度该是多大范围?到底什么是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信息有许多种,那条文中的信息该是何种信息?假设有的案件涉及多个罪名,其中一个罪名是不应当公开的,其他罪名是可以公开的,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以不应当公开的罪名为由对整个案件都不公开是否合理?

概念、范围等都没有明确的情况下,该罪名也有可能会被滥用。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肖霖曾做过多起强奸案件的辩护人。强奸案件事属被害人隐私,一般均为不公开案件。李肖霖在办案中发现部分强奸案件属冤假错案,如果不能通过媒体、互联网向外传播、泄露案件信息,仅通过正常司法途径申诉,很难翻案。如此一来,当事人就少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救济渠道,不利于实现案件的公平正义。

而按照二审稿第35条的规定,“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认为,这意味着,参与报道案件的媒体也将会被追刑责。上述“李某某强奸案”中大范围参与报道的新闻媒体、门户网站,记者或负责人,依据这样的条款都有可能被判刑。

二审稿第35条并未明确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处于何种司法程序时可以公开,意即这些案件就算结案后,相关人员仍然不能将案件信息泄露公开,媒体也不能报道。

假如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确属错案,当事人只有申诉、抗诉、信访等救济途径,媒体舆论将无法起到监督作用。

专家建议立法机关慎重对待二审稿第35条,在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律师、记者等行业行为规则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少数个案,就忽略行业协会的作用,跳过行业的行政处罚,直接用《刑法》来规制律师和媒体,跨幅太大,不利于行业发展,也不利于保障媒体的监督权和公众的知情权。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 XSJDES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