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受理该案件的时间是1996年5月。当时XX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已经送达了。被告人李孔土,原系ⅩⅩ煤矿党委书记兼矿长、ⅩⅩ劳动改造管教支队支队长,经ⅩⅩ检察院补充起诉、ⅩⅩ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认定在1989年至1993年之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价值人民币207650元,且情节特别严重,犯有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挪用公款665000元,尚有46519.10元不能归还,犯有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有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以其不按财务制度办事,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任意批准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贷款15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造成94万余元不能归还,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李孔土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绝大部分事实均供认不讳,其一审辩护律师也认为本案主要事实清楚。一时间,社会舆论基本上已经把李孔土看成了一个罪该万死的死刑犯,甚至李孔土本人及其亲属都流露出了不可掩盖的绝望。在这种情况下,我坚决排除了外界舆论对案件的种种干扰,究竟本案的被告人是不是罪当处死的人?我相信事实和法律会有一个公正的说法。我仔细地查阅了案卷材料,通过会见被告人了解情况,并对案件中的疑点进行了大量的调查之后,发现该案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表现在被告人之妻邹某应被告人请求,并主动提出退缴赃款经被告人同意,自愿代被告人退赔了大部分赃款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竟被无端忽略了。而大量的确凿证据证实被告人李孔土及其家属除了向XX人民检察院退缴赃物13万余元以外,还曾向一审法院退赃15万元。根据这一事实并结合1987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三条、第四条:“被告人对责令其本人退赔的违法所得已无实际上的退赔能力,但其亲属应被告人的请求,或者主动提出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自愿代被告人退赔部分或者全部违法所得的,法院可考虑其具体情况,收下其亲属自愿代被告人退赔的款项,并视为被告人主动退赔的款项。已作了退赔的,均可视为被告人退赃较好,可以依法适当从宽处罚。”一审法院本应严格遵照批复的规定收下李孔土家属代李孔土退赔的款项,并视为被告人李孔土主动退赔的款项,依法对其予以适当的从宽处罚。但二审法院极个别法官竟处处左右一审法院的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法院只具有“监督”的职权,根本无权直接干扰一审法院的审判工作。可是二审法院极个别法官却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明文规定于不顾,无视被告人法定从宽处罚的重要情节,毫无事实依据地以“被告人所属罪行应当判处死刑、并必须立即执行”为由授旨一审法院不接受被告人家属的退赔以及在判决书中对退赔事实不予认定。同时违反财政部1986年12月31日发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六条“各种罚没财物以及追回的赃款赃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以及第七条“追回属于受贿、行贿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的规定,指示一审法院从被告人退缴的赃款中擅自清缴被告人所负与本案无关的普通债务……。我大为震惊,二审法院个别法官对悔过自新、将功赎罪的人犯不是采取宽大挽救,而是不分青红皂白地一棍子打死。被告人李孔土宝贵的生命危在旦夕。被告人主动退赔的款项要么被不予承认,要么被随意削减,其依法从宽处罚的情节被忽视!这关系到一条人命的生死,怎能等闲视之?李孔土具有适当从宽处罚的法定情节!人命关天,我当即决定担任李孔土的二审辩护人,为其做罪轻辩护。
摆在面前的阻力是巨大的,社会舆论对李孔土已是千夫所指,检察院的控诉和一、二审法院的行为都对被告人李孔土非常不利,甚至当有人得知我担任了李孔土的二审辩护人时,还打电话或直接找到我,劝我不要为贪污受贿的腐败分子说好话。这一切,并没有动摇我为李孔土依法辩护的决心。在二审中,我据理力争,尖锐地指出被告人家属的退赔是发生在1995年8月,而一审判决是1996年5月17日才作出的。针对法院以“被告人属罪行应当判处死刑、并必须立即执行”为由拒绝接受李孔土主动退赔款项的行为,我提出质疑,下判之前的被告人凭什么认定“应当判处死刑”?又凭什么认定“必须执行”?同时我着重阐述了“一审在量刑时没有考虑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退赔这一重要的法定情节,这与我国刑事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相违背”的辩护观点。遗憾的是,我的辩护意见未被二审采纳。1996年7月18日,二审法院下达了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下达以后,知情人尤其是XX煤矿的职工纷纷认为量刑过重,联名书写了《我们对李孔土因受贿罪判处死刑一案的看法和意见》,表示了对原判的不服。下一步怎么办?被告人的生命千钧一发,能否生还的一线希望只有寄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了。为了挽救被告人的生命,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我别无选择。1996年9月1日,我心急火燎地赶往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北京的火车上,我给最高人民法院提笔疾书,写了一封《司法建议书》,建议书中我还奋然揭露了二审法院极个别法官左右一审判案,以包办代替监督,严重背离我国宪法原则,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导致误判错判的事实。建议书递交了以后,等待复核结果的心情是渴望而又急切的,是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还是依法改判?我没有把握,但是我坚信自己的辩护观点是正确的,我也坚信国家的最高审判机构一定会依法秉公裁决的。1997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1996)刑复字第133号判决书终于下达了:一、撤销了一、二审裁判中对被告人李孔土受贿罪的量刑部分;二、……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时,我才长长地嘘了一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