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201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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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0年我与朋友共同投资合作经营家具,注﹝无合作协议但共同投资证据充分﹞双方发生纠纷之后对方报警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经侦大队,公安定我罪名职务侵占并被立网逃,在深圳机场被抓,深圳看守所关押13天后至沈阳看守所关押36天,释放当天办案民警向我出具检查院文书,证据不足补充侦查,2011年解除监视居住,我去法院起诉对方污蔑陷害,在关押我期间给我公司造成近300万损失赔偿,可法院答复必须有公安结䅁证明方可立案,我去办案单位耍求给我开具结案证明,可办案单位说还在侦查当中,我说已六年了你们还要侦查到什么时候,去公安几十回就是推托,分局领导劝说并威胁不许上网公布,在关押期间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方与我父亲签订一份胁仪,内容我与对方共同经营家具,我发生侵占行为,父亲自愿支付435000元给对方,对方不追究我刑事责任。我气愤的是对方既承认并签字认可双方共同经营,发生纠纷应起诉法院由人民法院判决呀,与公安刑事案件有何关,当然这是我个人理解,寻求适合并有正义感大律师帮助并委托代理,如有专业律师愿意代理此案能否将大概思路及结果告知,双方在见面商谈代理事宜,谢谢!‖韩先生‖电话13840569212信箱243461583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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